
天津12月1日起禁止生產銷售一次性塑料制品?,違者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發布時間:
2020-08-13
7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條例》要求,天津全市禁止生產和銷售超薄塑料袋、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簽等國家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況的,由商務、郵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原文如下:
7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條例》要求,天津全市禁止生產和銷售超薄塑料袋、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簽等國家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況的,由商務、郵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原文如下: